首页  团委概况  党建工作  规章制度  办事指南  资料下载  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作 >> 廉政建设 >> 正文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时间:2023-08-14作者:来源: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 中国共青团
  • 山西共青团
  • 山西财经大学
  • 青年之声•山西财经大学
    信息服务
  • 团委系统
  • 信息公开
    团务知识
  • 团旗
  • 团徽
  • 团歌
  • 团章
    微平台

    Copyright @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   山西财经大学青春财大 版权所有         校址: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140号 邮编:030006     电话:0351-7666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