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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时间:2023-08-14作者:来源: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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